法遵模組
勞資爭議與勞動法遵
多數勞資爭議不是敗在事由,而是敗在程序——事由站得住腳,卻少了預告、少了紀錄、算錯一筆錢,整個終止就可能被認定無效。
什麼情況會用到
- 要資遣員工,不確定事由是否合法、預告期與資遣費怎麼算
- 員工發生職業災害,需要確認通報期限、補償範圍與解僱保護
- 收到勞檢通知,想先自行做一次法遵健檢
- 加班費、特休未休工資的計算基準有爭議
- 一次資遣多人,需確認是否觸發大量解僱的通知與協商程序
法律怎麼要求
- 資遣事由限於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所列情形;第 12 條為不經預告終止的法定事由
- 預告期間依年資為 10 日至 30 日不等(第 16 條)
- 勞退新制下,資遣費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)
- 特休未休之工資,應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結算發給(第 38 條)
- 職災補償採無過失責任(第 59 條),醫療期間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(第 13 條)
- 大量解僱達法定人數或比例時,應於 60 日前通知並進行協商
Lawboss 幫你做到什麼
- 先判斷解僱事由落在哪一條,再回頭檢查程序是否齊備
- 資遣費、加班費、特休未休工資的計算基礎與金額一次算清
- 產出預告通知、資遣證明、職災通報等所需文件
- 每則回覆附上法條與判決出處,可以逐條追問
主要法源
- 勞動基準法第 9-1、10-1、11、12、13、16、17、22、23、24、38、59 條
-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6、12 條
-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、4 條
-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27、66、84、85 條
- 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
本頁整理之法規重點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,亦不成立委任關係。個案處理請 依實際事實與最新法令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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