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遵模組
公司治理與股東會、董事會事務
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與章程,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決議。多數瑕疵出在通知期限與應載明事項這種細節,而不是議案本身。
什麼情況會用到
- 要召開股東常會或臨時會,不確定通知期限與應載明事項
- 董事會決議事項的出席與表決門檻認定
- 修改章程、增資發行新股、盈餘分派
- 董事競業或自我交易,需經股東會或監察人同意
- 少數股東請求召集、股東提案權的處理
法律怎麼要求
- 股東常會應於 20 日前、股東臨時會應於 10 日前通知各股東(公開發行公司為 30 日、15 日)
- 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,於 3 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(公開發行公司為 7 日前)
- 讓與主要營業或財產等重大事項,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
- 變更章程須經股東會特別決議,並於決議後辦理變更登記
-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行為,應對股東會說明並取得許可
- 章程有約定者從章程,未約定時才回退到公司法的法定預設
Lawboss 幫你做到什麼
- 先讀貴公司章程再判斷程序,而不是一律套用法定預設值
- 算出這次會議的通知期限、出席與表決門檻
- 產出開會通知、議事錄、章程修訂對照等文件
- 每則回覆附上法條出處,可以逐條追問
主要法源
- 公司法第 129、130、156、157、159、161 條
- 公司法第 171、172、173、173-1、174、175-1、177 條
- 公司法第 183、185、189、191 條
- 公司法第 198、203、203-1、204、205、206、207、208-1 條
- 公司法第 222、223、266、267、277 條
本頁整理之法規重點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,亦不成立委任關係。個案處理請 依實際事實與最新法令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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