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遵模組
職場性騷擾申訴處理
雇主的義務從「知悉時」就開始起算,不是從決定要調查時才開始。程序走錯或期限錯過,除了申訴案本身,公司還可能因為未盡防治義務而被裁罰。
什麼情況會用到
- 員工以口頭或書面提出遭同事、主管性騷擾
- 從第三人、匿名管道或社群貼文得知疑似事件
- 加害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本人
- 申訴人要求調整職務、隔離當事人或提供協助
- 事件可能涉及刑責,需要評估告訴期限
法律怎麼要求
- 受僱者 30 人以上,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,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
- 受僱者 10 人以上未滿 30 人,應設置申訴管道並使受僱者知悉
- 自受理申訴之日起 60 日內完成調查,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當事人
- 知悉時即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,不得等調查結果出來才處理
- 調查小組應有具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參與,女性成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
- 加害人為最高負責人或雇主本人時,受僱者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
Lawboss 幫你做到什麼
- 依公司人數判斷這次適用哪一組法定義務,不必自己比對條文分支
- 把受理、調查到結案各階段的期限與待辦一次列出,逾期前提醒
- 產出申訴受理紀錄、調查報告等可留存的程序文件
- 每則回覆附上法條與判決出處,可以逐條追問
主要法源
-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2、13、13-1、27、28、32-1 條
- 性騷擾防治法第 2、7、25 條
-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
-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
本頁整理之法規重點僅供參考,不構成法律意見,亦不成立委任關係。個案處理請 依實際事實與最新法令判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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